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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物价局
朔州市教育局 文件
朔州市财政局
[朔价发字〔200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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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
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学校、各企业办学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2号)的精神,决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全市公办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举办的特殊教育班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收费
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国有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一费制”标准,不得以民办学校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国有企业举办的中小学校按本通知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收费标准
“一费制”标准,即杂费标准+课本费+作业本费。根据省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我市分别制定春、秋两季“一费制”最高限额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1、“一费制”中的冬季取暖费标准按照每年四个半月取暖时间核定,其中秋季2.5个月,春季2个月。
2、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按照各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设备和条件分类收费,由学校申报,县(区)教育、物价部门初审,其中达到B类和C类的由市教育、物价部门核准公布并报省备案后执行;A类由市教育、物价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物价部门核准公布后执行。只
有符合条件并经上述申报程序批准公布的学校,才能收取相应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不得搭车收费。
3、课本费必须依照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指定的教材种类和书目,并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本年度春、秋季课本(含磁带、光盘等)价格逐本加总,计算出
各年级课本的总费用,不得突破市定最高标准。作业本费价格不得超过市定最高限价。各学校要每学期核实公示各年级课本、作业本具体目录和价格。实行“长退短不补”,即实际
花费小于收费数额,剩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花费大于收费数额,超支部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二、其它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统筹安排就近入学。对于自行跨学区到其它学校就读的学生,可收取一定的借读费。借读
费标准为:地级市城区小学300元/生.学期,初中500元/生.学期;县城小学200元/生.学期,初中250元/生.学期。收取借读费后再不收取杂费。但可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2、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可收取住宿费。标准为:市及城区政府所在地15元/生.月,县(区)政府所在地12元/生.月;农村8元/生.月。
3、“一费制”以外的代收费项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非教学活动的代收费项目由省统一规定。代收费项目暂定为校服费和学校统一组织集体活动(需征得学生和家长同意)所需的影剧票、交通费和食宿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代收其它任何费用。
(1)校服费:有条件的县城学校可本着学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购置校服,校服分春秋装和夏装共两套,小学阶段购置次数分高低年级段,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初中阶段购置一次。
购置校服采取招标方式,校服费按实际成本收取。农村学校不提倡学生统一着装,不收取校服费。
(2)集体组织活动的影剧票、交通费和食宿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
代收费由学校代收代付,以收抵支,学校一律不得盈利,要在公示栏公布省定代收费项目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提前告知学生家长。
三、各县区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要不折不扣坚决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我省中小学每生每年最低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农村小学182元,初中258元;县城(含县级市)小学338元,初中409元;地级市城区小学422元,初中533元。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核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统筹安排中小学所需公用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5%,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学生所交的杂费不得高于生均公用经费的45%,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等项开支;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教育部门要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确保学生在学校的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四、除本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如收取其它费用,学生家长有权拒付,并可向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举报。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在实行“一费制”标准后,要督促各学校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对于交通不便的偏远贫困小学,原则上可由当地中心学校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可减免或适当减免办证工本费和年审费用。
2004年秋季开学后,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朔州市物价局 (章)
朔州市教育局 (章)
朔州市财政局 (章)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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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物价局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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