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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认 证 中 心
一、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三、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四、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五、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六、完成局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程序
一、审核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查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受理委托。
三、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拍照留存并做好现场勘验笔录。
四、针对鉴定标的进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做好调查笔录。
五、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
价格鉴定委托书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鉴定物品、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购置时间、地点、价格,物品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罚没等),鉴定目的,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说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
二、灭失物品(无实物)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方应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刑事案件涉及物品及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注明起获物品时间、地点及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并附图片或照片复印件。
价格鉴证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1、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收费执行省物价局晋价费字[1998]第30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2、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财物的价格纠纷,难以确定价格的过期无主物估价,各类物品、资产等价格认证,参照本标准收费。
收费标准:
涉案物品估价鉴定费标准
档次 价金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1以下(含1) 4%
2 1至10(不含1) 3%
3 10至50(不含10) 2%
4 50至80(不含50) 1%
5 80至100(不含80) 6‰
6 100至1000(不含100) 2.5‰
100至1000(不含100) 0.8‰
100至1000(不含100) 0.5‰
100至1000(不含100) 0.1‰
注:涉案物品估价鉴定费最低标准为每宗50元。
按国家规定承担公、检、法机关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评估、鉴证等工作。
主办单位:朔州市物价局 邮政编码:0386006 价格咨询电话:2023926
地 址:山西省朔州市府西街88号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0349)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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