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价管字[2007]
28 号
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朔州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18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市城区终端水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一)、自来水价格分类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将我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具体类别见附件)。
(二)、居民生活用水
鉴于目前我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且具备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
一级水量2.5立方米/人·月以下,
2.00元/立方米;
二级水量2.51--3.5立方米/人·月,
3.00元/立方米;
三级水量3.5立方米/人·月以上,4.00元/立方米;
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10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性用水
2.30元/立方米; 工业用水2.7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3.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4.00元/立方米。
(四)为加快推进我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实施,自本次调价之日起三年内,从供水销售收入中提取0.20元/立方米,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
二、对城市低保户家庭,在居民生活用水上凭有关部门证件,在一级水量内(2.5立方米/人·月)仍按原价(1.70元/立方米)收取,超一级水量部分按调价后标准执行。
三、在新水价计量办法及价格标准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四、本文件自二00七年七月十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附:朔州市自来水价格执行分类范围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附:朔州市自来水价格执行分类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行政事业用水: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非盈利性医院。
三、工业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外贸、菜市场、国营粮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商业企业、饮料生产业、澡堂、洗染理发、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各种服务业、文化娱乐场所用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盈利性医院
五、特种用水:桑拿浴等高档洗浴的各种娱乐场所用水、保健医疗等洗足行业用水、高档美容业用水、酒巴、茶馆、汽车清洗等行业用水。
主题词:水价
调整 通知
送:市建设局、有关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