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调整朔州市区供水价格市物价局局长穆林答记者问

 

记者:为什么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穆林:城市供水价格,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非常重视。为了贯彻国家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保证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多次进行调查研究,20063月底收悉朔州自来水公司“关于调整我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我们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局成本调查队对我市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并委托我们依法按程序召开调整朔州城市自来水价格听证会。根据1998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定价行为规则》,按照《水价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一种情况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第三种情况是,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而我市自来水现行水价是2001年由省物价局制定的,平均售价2.01/吨。

依据省成本监审结论报告(成本监审[2006]7号和市平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朔平字[2006]12号《关于朔州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结论,应到位价格为2.65/吨。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市自来水公司经营困难,连年亏损,难以扭转负债经营的局面,现行供水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我们对此情况多次进行了调查研究,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物价局批准,在权衡国家政策、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价格政策,同时考虑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社会影响,没有随意出台影响较大的自来水价格,可以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矛盾已经积聚了几年,单靠企业独自消化成本上涨因素是不可取的,本着补偿成本,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对城市供水价格收费标准进行适适当调整,对缓解积聚了几年的城市自来水价格矛盾,促进朔州市城市供水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此次调整水价收费标准从什么时间起开始执行?

穆林:从二00七年七月十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记者:居民生活用水如何调整?

穆林:鉴于目前我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且具备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

一级水量2.5立方米/人·月以下, 2.00/立方米;

二级水量2.51--3.5立方米/人·月, 3.00/立方米;

三级水量3.5立方米/人·月以上,4.00/立方米;

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10/立方米。

记者: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如何调整?

穆林:行政事业性用水 2.30/立方米; 工业用水2.70/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3.40/立方米;特种用水14.00/立方米。

记者:自来水价格执行分类范围如何划定?

穆林: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行政事业用水: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非盈利性医院。

三、工业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外贸、菜市场、国营粮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商业企业、饮料生产业、澡堂、洗染理发、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各种服务业、文化娱乐场所用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盈利性医院

五、特种用水:桑拿浴等高档洗浴的各种娱乐场所用水、保健医疗等洗足行业用水、高档美容业用水、酒巴、茶馆、汽车清洗等行业用水。

记者:此次水价调整,对城市低保户家庭有何政策?

穆林:对城市低保户家庭,在居民生活用水上凭有关部门证件,在一级水量内(2.5立方米/人·月)仍按原价(1.70/立方米)收取,超一级水量部分按调价后标准执行。

记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