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物价局文件
 

朔价管字[2006]67

 

关于调整朔州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朔州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高供热热价的请示》(朔热字[2006]7号)收悉。根据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6]348号《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市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为缓解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环境,同意适当提高你公司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居民热价按使用面积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3.10元调整为3.60元。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

(二)公建热价按建筑面积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4.2元调整为4.8元。

二、    对低保户在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仍按原热价标准执行,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执行调整后的热价标准。,

三、    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降低生产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居民室内温度180C±20C,最低不得低于160C,保证供热期5.5个月。深化供热企业改革,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    供热企业要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证供热价格调整的各项措施得以顺利实施,保证供热企业正常生产和居民安全过冬。

五、    上述热价调整从二00六年---00七年供热期开始执行。

 

00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调整   供热价格   通知

报:省物价局、市政府、李栋梁常务副市长、李发副市长

送:市物价检查所、收费科

朔州市物价局                        200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