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价管字[2006]66
号
关于调整新城供热公司
城市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朔州市新城供热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高对七里河北区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的报告》朔城热[2006]第7号收悉。根据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6]348号《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市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为缓解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环境,同意适当提高你公司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居民热价按使用面积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2.90元调整为3.40元。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
(二)公建热价按建筑面积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4.2元调整为4.8元。
二、
对低保户在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仍按原热价标准执行,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执行调整后的热价标准。,
三、
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降低生产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居民室内温度180C±20C,最低不得低于160C,保证供热期5.5个月。深化供热企业改革,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
供热企业要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证供热价格调整的各项措施得以顺利实施,保证供热企业正常生产和居民安全过冬。
五、
上述热价调整从二00六年---二00七年供热期开始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调整
供热价格 通知
送:市物价检查所、收费科